8月27日,昆山震川路发生一起“电动车男”与“纹身男”因行车问题引发的杀人案,昆山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受伤的“电动车男”为41岁的于某某,受伤致死的“纹身男”为36岁的刘某某。
笔者对法律理解虽然还算透彻,但并不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只是较为关注法律方面的案例,因笔者较忙,也很少撰文,只对一些分水岭式或教科书式的案例,进行过极少部份篇章的撰文分析。因本案例出现在全国上上下下“扫黑除恶”的特殊时期,本案的判决,将会极大影响普通民众及涉黑涉恶者的心理预期,甚至会成为分水岭,往负面方向发展的话,会引发一些更多的社多问题,从而影响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在休息及状态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挤出时间撰写本文,从“过程、心理、法律”的角度,对此次发生在昆山震川路的杀人案,进行一些就事论事的抛砖引玉式的解读。
综合网上传出的监控录像、各种视频及图片显示,本案案情极其简单,就是因为大家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上的轻微的行车问题,引发的伤人至死的杀人案。
案情第一阶段:
于某某骑的电瓶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且距离非机动车道边沿距离很近,处在等待红灯变绿的状况下。宝马车的前方停了一辆等红灯的公交车,开宝马的刘某某也许想占道右转驶向另一条路,也许是操作失误,宝马车急转挤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某的机动车发生近距离的接触。红灯变绿后,公交车驶走,宝马车本来可以顺利开走,但宝马车里面的一位女乘客走下宝马车,几乎与此同时,于某某也下了电动车,女乘客下车把于某某的电动车很快推上人行道,与此同时跟进的还有一个宝马车上的白衣男乘客。电动车推到人行道上的,两人回到宝马车边时,刘某某下车快速冲向于某某,接近于某某后,对于某某进行推搡、击打和脚踢等行为,于某某并未还手,只是对身体进行一些下意识的防护动作。
在这个阶段,本来刘某某开车变线,进入非机动车道,近距离触碰到于某某的电动车,属于违反交规的一方,亏规也亏理,按理说,在同车的女乘客和白衣男乘客把于某某的电动车推到人行道已经返回车边的情况下,开车一走了之,处于弱势一方的于某某可能也就自认倒霉,也不会引发后续的至死血案。
但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作为一个在社会上“混得开”很讲面子的刘某某,觉得电动车司机在他朋友面前丢了他的面子,于是要下车在他朋友面前对于某某实施理论和击打,以挣回一丝“面子”,来维护他自己的“尊严”。
在这个阶段,就算刘某某下了车,和于某某理论,只要不发生肢体冲突,就算合符情理没有违反交规的于某某有理,双方对交通的理解造成分歧,完全可以通过报警,让执法的第三方交警来处理就行,也同样不会发生后面的血案。在这个阶段,同车的女乘客、白衣男乘客和黑衣男乘客,基本是处于劝架的状态。
第二阶段:
刘某某对于某某不依不挠,不停地推搡击打刘某某,在把于某某逼到人行道护栏处的过程中,白衣男也击打了于某某一下,也许刘某某觉得有帮手了,胆子大了,就快速跑回宝马车拿刀回来,挥刀砍向于某某。在这个过程中,于某某也只是不停躲避,处在一个比较克制和弱势的状态。
刚开始时,刘某某也许是为了在朋友面前挣面子,所以并不想要砍死于某某,只想用刀背砍几下,吓走或吓跑于某某。这个阶段,如果他只是吓一下,吓得了就吓,吓不了还是可以回到车里开车逃逸。就算于某某记住他的车牌号事后报警,最多也是付出拘留和不多的赔偿代价,不至于最后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这个阶段中,与刘某某同车的三人,基本对事态的发展处于观望状态,他们并没有及时劝阻那怕是提醒刘某某,也导致事态进一步发展到不可控的第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
事情的转折点出现刘某某不停地用刀背挥击于某某时,刀脱手飞到了公路上,两人同时去抢,但刀最后被于某某首先拿到时,由于刘某在整个前面的过程中,处于有理合规但却弱势的状态下,前面的心理一直处于恐惧和压抑的状态,当拿到刀后,这种恐惧和压抑,引爆成了教训和制服对手的心理,所以当刘某某要与于某某抢刀时,于某在很短的时间内,连续砍了刘某某四刀,并在刘某某跑向宝马车时砍出了第五刀后逃跑。
网络上很多律师和学者及这两个方面的水军,在网上发文,或断章取义,或各为其主各为其利,对这个案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作了各自的解读。
在监控视频的事实面前,在于某某砍下刘某某第二刀之前,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应为正当防卫,这里应无疑义。如对此还有疑义,那只是为利的水军,那怕曾是或正是的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以及资深法律媒体人,都不值一辩。
在于某某砍向刘某某的第二刀、第三刀之间,发生时间极为短暂,于某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刘某某是否受伤?受伤程度如何?还有没有反抗能力?对他的生命有没有威协?在刘某某跑向宝马车时,于某某的瞬间直觉告诉他自己——刘某某还有反击能力,那刘某某是跑向车内拿刀及其器械?还是跑向车内开车撞他?还是驾车逃跑?于某某也无法瞬间在大脑形成一个合理性的综合性的判断,所以他继续挥刀砍了刘某某第四刀和第五刀。就算砍了第五刀后,于某某也许认为刘某某对他的生命还有威协反击能力,刘某某同车的三人对他的生命也有威协能力,所以于某某选择了逃跑。对于于某某来说,只要他还在刘某某一行四人视线范围内,他的生命都可能受到威协。
所以,从视频中显示的刘某某下车挥拳击打于某某开始,到最后于某某逃跑,于的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于某某的行卫,至始至终属于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无限防卫当中,这三种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还在持续发酵,检方案发当晚已经介入。于某某的行卫,对检方来说,是以正当防行卫不予追究?还是以防卫过当追究过当行卫?或者追究其故意伤害行为?因为这个方面,涉及到的不只是法律方面专业的因素,还涉及到很多很多复杂的因素,包括自然法的天理,包括正义与公平,包括从业者的法律水平,包括从业者在社会、心理、逻辑、人文、舆情等方面的综合理解和判断,包括从业者的职业道,还包括很很多的社会关系,这此不再一一列举,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这个案件也应算得上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件,它的最终结果,将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它是一个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普通老百姓都有可能遇上的案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群体性和标杆性,所以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法律的价值,在于让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在其框定的合理合法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大化地降低社会的治理成本和维持社会稳定团结的成本,让社会更加合谐美好。所以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及其执念,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包括所有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也包括组成社会细胞的每一个老百姓!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作者:陈炜,作家,独立学者,证券投资师,摄影师,旅行达人。